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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299-31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210、211、212、213、214、215、216、33、33、5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8-4、159-5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17、79 條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處罰使大陸地區人民
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
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謂非法,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
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是若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
實之結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臺灣地區,其所
持之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參照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因以詐欺方法而取得,其
信賴不值得保護,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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