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綜合各證人、證物及被告自陳所述,系爭廢石綿瓦廢棄物既屬無人需求之 有害事業廢棄物,自無可能遭人竊取,清潔隊更無可能將其回填。被告就 剩餘之廢石綿瓦廢棄物,從未主動委託合法清運業者清除、處理,也未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申請清除有害廢棄物之許可,而自行 清運至他處棄置,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1 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 廢棄物罪無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