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342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5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51、5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4、159-5、29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46 條
旨:
綜合各證人、證物及被告自陳所述,系爭廢石綿瓦廢棄物既屬無人需求之
有害事業廢棄物,自無可能遭人竊取,清潔隊更無可能將其回填。被告就
剩餘之廢石綿瓦廢棄物,從未主動委託合法清運業者清除、處理,也未依
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申請清除有害廢棄物之許可,而自行
清運至他處棄置,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1  款任意棄置有害事業
廢棄物罪無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