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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5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 、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73-1、299 、300 、45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被告乙為企業社負責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核其所
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
義及證件投標罪。被告甲為公司負責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
借用本人名義投標,核其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
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按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須施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為手段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始構成犯罪;而本罪所稱「詐術」乃例示之規定,而其他非法方法必須與
「詐術」等同觀之,即指詐術以外之一切非法方法,足以使人無法投標或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始足當之;換言之,行為人必須對參與投標之廠商
為上述之詐術或其他非法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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