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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1、37、65、66、74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5、299 條
民法 第 761、764、802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2、17、4、6、8 條
旨:
由民眾委託環保局清運之巨大垃圾,環保局則以民法第 761  條所有權移
轉或同法第 764  條、第 802  條無主物先占之意,自回收之時取得巨大
垃圾之所有權,故系爭巨大垃圾自清潔隊員以環保局資源回收車載運占有
之時起,即已成為環保局所有公物。且依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
員;清潔隊員自亦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故以公務員身分,卻利用職務上機會竊取公有財物,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 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無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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