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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3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九十九年全一冊)第 180-18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 、210、211、212、213、214、215、216、25、41、41、47、55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273-1、273-2、299、300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刑法第 212  條以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為主管機關所核發取得合法營業之證明,屬刑法第 212
條之特許證;又其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
原本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製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
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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