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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11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 419-42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查施○祥係暻○公司負責人,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月間辦理「九十年度各項材料及廢料搬運外包」之勞務採購案,施○祥有
意承攬該案,但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為確保招標機關確能開
標決標,並使暻○公司能順利得標,竟與施○興、吳○錦基於犯意之聯絡
,要求準備巍○、謙○二公司參與投標之公司執照及押標金等相關資料,
而以施○興、吳○錦所屬之巍○、謙○二公司名義投標,且標價須高於暻
○公司,共同著手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核被告三人所為,均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未遂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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