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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10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107-17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3、216、28、33、33、37、37、41、41、42、55、55、10、11、134、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6、158-3、159、159-1、159-2、159-3、159-4、159-5、161、175、186、219-6、236-1、248-1、265、271、271-1、299、301、71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7、2、4、6、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3、19、33、48、50、55、87、9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5、72、73 條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11 條
旨:
所謂違法取得之不法利益者,依照一般之政府採購案,除了可扣的除材料
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以外,得標廠商自有其所可合理獲得之利潤,但如
若有和公務員勾結並藉此違背正當之招標程序或法令規定等,進而使其本
無法獲得之採購案轉而得標者,則上述所謂合理利潤部份,仍應不屬於合
法之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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