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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銀行法 第 48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4 條
旨:
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
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
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而究係屬公法關係或私
法關係,涉及法院審判權之有無,自應由法院依職權認定。債務人就銀行
何以屬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抑或得依該條第
3 項規定視為行政機關等節既未為詳加說明及舉證,自難僅憑其空言主張
銀行是公務員體系,遽認銀行屬行政機關。況以銀行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之私法人地位而言,其與客戶者間之金錢業務往來應屬私法關係,本件即
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核無適用行政程序法之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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