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638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7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廿三)(112年11月版) 第 135-14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386 條
民法 第 179 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7 條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
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若違反第 1  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
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法律賦與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
應記載事項之權限,該公告即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規定法規命令之性質。裝設天然瓦斯管路費及另裝錶費
由即買方自行負擔費用的條款,屬建設公司事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已違反內政部 110  年 5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1100260536 號令,成屋
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行收取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之規
定,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