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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4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0、78、87 條
民法 第 179、180、18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
旨:
所謂不法原因係指給付之原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非謂凡違反
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均屬之。蓋法律禁止或強制規定,或因國家政策考
量之結果,若概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而謂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將有失
衡平。次按政府採購法並非完全禁止限制性招標不得追加採購數量,僅係
基於政策之考量,於一定情形下為限制禁止之規定,而與公序良俗無關,
因此,系爭價值買賣契約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而無效,亦非得指為係不法原因之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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