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不法原因係指給付之原因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言,非謂凡違反 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行為均屬之。蓋法律禁止或強制規定,或因國家政策考 量之結果,若概指為不法原因之給付而謂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將有失 衡平。次按政府採購法並非完全禁止限制性招標不得追加採購數量,僅係 基於政策之考量,於一定情形下為限制禁止之規定,而與公序良俗無關, 因此,系爭價值買賣契約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而無效,亦非得指為係不法原因之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