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本件行政機關主張,以承攬人之測速儀器檢測道路用車超速情形,出現許
多測速錯誤例子,業據居住附近之多名證人供述,且觀諸常情,如用路人
因遭處罰鍰而得知何處有測速照相機,日後行經該處時即會減緩速度,然
附近住戶卻仍時常被認定為超速行駛,又連續錄影畫面明白顯示有緩慢行
駛之車輛遭判定為超速之情形,則系爭測速器之準確性即容有疑問。承攬
人雖主張雙方訂立契約時並無約定需提供執法用途之高性能測速器,惟就
契約之訂立意旨觀之,應認承攬人所提供予行政機關之數據及資料,應具
有高度準確性,且不能有高出一般誤差情形甚多之錯誤數據資料之情事存
在,故行政機關自得依據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規定,向承攬人請求損
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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