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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2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 9-24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7、255、270-1、271-1、78 條
民法 第 1、425、787、789、853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 條
土地法 第 79-1 條
旨:
按通行之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
之經濟效用,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然其為所有人容忍義務之
設,應於能達成上開社會利益之範圍內,盡量與所有人之損害減至最低為
必要。而是否為土地通常使用所必要,應依土地位置、地勢、面積、用途
及使用之實際情形定之。

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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