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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27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
民法 第 97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2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2 條
旨:
工程監造契約,通常係定作人為確保承攬人就工程施作符合承攬契約內容
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範,乃將監督、查核承攬人施作狀況之權責委託具有專
業知識之人代為處理之契約,準此,其法律上之定性應屬委任契約。再者
,工程監造契約既係以受任人代委任人處理監督、查核承攬人工程施作情
形為契約目的,則關於受任人處理上開事務之期限,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
定外,原則上應以委任人即定作人與承攬人間承攬契約而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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