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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6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條
民法 第 118、179、541、549 條
公司法 第 161、161-1、162 條
旨:
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係對無權處分之效力為規定,即無權利人就權利
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而如若屬借名登記者,
因其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但相關之管理、
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仍由本人自行處裡,即應
可視為委任契約之性質,故為保障借名者之利益,如出名者違反約定而為
物權處分,並受讓相對人為惡意時,則應有無權處分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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