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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1年訴字第 2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 153-166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6 條
旨:
政府機構對於廠商有違法或重大違約之情形,機關應將其情形通知該廠商
,並經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後,視其結果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作為
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案時,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作為
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選擇締結契約對象之依據,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
競爭之環境。故本件被告發函通知原告有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之事由,且原告於收受被告對上開事
由之異議處理通知後,逾期未向公程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而依同
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將原告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故原告所為係依後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
之規定所為之處置,核與侵權行為「不法」之構成要件未合甚明。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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