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若行為人之行為,係實屬正當合法權利 之行使,則無不法侵害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