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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221-229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0、392、78、87 條
民法 第 179、181、812、8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5、48 條
旨:
若以醫療器材之零件,就醫院與廠商間所簽訂之合約中約定,該零件屬於
消耗性之零附件或耗材,縱因醫院依該物之性質正常使用,亦無從避免其
自然耗損,廠商並無免費修繕或更換新品之義務,此時醫院自不得主張廠
商應進行更換新品;而廠商之前因更換該零件,而使醫院得以繼續使用,
此自屬醫院因此而得之不當得利,而有返還之必要。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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