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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4年版)第 273-279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民法 第 247-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
旨:
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免除或減輕
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或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
權利之約定者,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民法第二百四十
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故若係由當事人雙方互相就契
約預定之條款逐一商議而成立,則即與當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成立之契
約無異,核非即屬定型化契約,自屬當然。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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