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448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78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第 9 條
旨:
按 106  年 7  月 27 日修正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
30  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者,理事會應依調處結果辦
理。惟其法律效果僅為理事會得依調處結果辦理而已,並無使土地改良物
所有權人日後不得再行起訴主張之失權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