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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6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55-7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78、87 條
民法 第 184、185 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2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0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1 條
旨:
本件稅捐稽徵機關決定土地所有權人應補繳土地增值稅,係依據財政部
93  年 8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39730  號令函意旨,以土地分割
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並溯及適用於該令發布前
之類似案件,惟於該令發布前,實務上對於前次移轉現值之法律適用認定
並不統一,不動產節稅顧問於計算節稅方式前既以當時現有方式規劃,且
亦無從知悉嗣後會公布統一計算方式之令函,渠等即無任何債務不履行之
情事可言,亦無從論斷渠等有不法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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