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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78 條
民法 第 148、767、821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3、33 、7 條
消防法 第 35 、6、7、9 條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約定,共用部分或基地之空
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
約。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
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
情形,應受分管契約拘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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