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052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1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15-29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49、150、247、255、279、280、385、386、53、56-1、78 條
民法 第 1138、125、246、758、759、760、767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30 條
土地法 第 219、29、43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33、35 條
旨: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
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 125 
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另以所有權妨害為原因,請求除去妨害之訴,倘
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
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而應由被告就其變更、限
制原告對物之所有權、設定所有權之負擔,或是使原告喪失對物之所有權
,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

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