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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37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72、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1、111、123、124、15、150、159、174-1、92、93、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 條
民法 第 1098、1113、467、472、765 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6、189 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 條
旨: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以溯及既往為例外,除立法機關於制定
法律之際,因衡量公益之維護與利益之保護之結果,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
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自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不
得溯及適用於法規制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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