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法係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而以溯及既往為例外,除立法機關於制定 法律之際,因衡量公益之維護與利益之保護之結果,明定行政法規得例外 溯及既往外,行政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自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不 得溯及適用於法規制定生效前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