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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緝字第 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251-256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216、219、26、28、55、56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455-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本件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之:於本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被告協商之
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
定得以協商判決者;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法
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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