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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更字第 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2 條
土地法 第 192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5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35 條
土地稅法 第 6 條
旨:
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該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案件,如經過法定期間而納稅義務人未申請復查或為行政爭訟,其原查定
處分固即具有形式確定力,惟稽徵機關如發見原處分確有錯誤短徵,為維
持課稅公平之原則,基於公益上之理由,要非不可自行變更原查定處分,
而補徵應繳納而未繳納之稅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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