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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四字第 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36、43、5、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11、11、12、5、6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旨:
參與結合之兩家製造不銹鋼板類之事業,市場應界定為我國境域,於結合
前市場占有率分屬第一、第二大廠商,相互為主要之競爭對手,結合後相
互間牽制力量削弱,彼此間的競爭壓力有所消減,將減少單方調整商品價
格時之原有顧慮,減損不銹鋼板類市場之競爭機能,而就結合所能產生之
整體經濟利益,則無從認定可能實現,尚不能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
競爭之不利益,故得依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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