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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二字第 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3、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 條
民法 第 15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 條
行政罰法 第 7、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2、24、30、32、4、70、71、79、80-1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旨:
按勞工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之時間仍留在工作場所,不僅可合理推認勞工
乃係在提供勞務,且雇主若對於勞工加班採取不鼓勵的立場甚或反對勞工
加班,亦得事先或隨時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以避免勞工加班,而非消極
容任勞工滯留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卻又拒絕給付加班費,而平白受領勞工
提供勞務之利益。次按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雇主未
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即有依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並不因公司設有申請加班制度而得以免除,亦
不因員工事後未申請加班費,即得逕行推認係員工自行放棄權利而解免雇
主支付加班費之義務,反而雇主應主動查明勞工於延長時間是否確實提供
勞務,於核實後主動提出或給付加班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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