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六)第 561-569 頁
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並未全盤接收民法有關無效之規定,而應依其性質加 以限縮;民法第 247 條之 1 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乃係現代經濟活動之 產物,多存在於工商企業者與消費大眾間,與行政契約乃行政行為,具有 公定力及公益性之本質不盡相符,故應非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第 1 項 準用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