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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更二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1、15、16、17、18、19、3、41、47、48、52、7、8 條
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之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將產
品自行或送交檢驗機關檢驗,又食品業者本於其社會責任,產品有危害衛
生安全之虞時,即應主動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行為人自中國進口
番茄乾輸入我國,經衛生局稽查抽驗,驗出二氧化硫超出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 2  條附表 1  所規定的標準值,且未依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7  條之規定自行送檢,係違反同法第 18 條之規定,依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
點規定處以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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