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即使主管機關已對河防建造物開挖暨復建計畫、臨時河防建造物計畫為審 定,日後在拆除既有河防建造物或臨時河防建造物之前,仍必須經主管機 關之查驗同意,始得為之,此之同意亦為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1 款 規定所稱拆除建造物之許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