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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49 條
公司法 第 178、206、23、8 條
保險法 第 137、137-1、143-4、146-3、149、168 條
銀行法 第 61-1 條
旨:
保險業之經理人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之命令而撤換或解任者,除發
生職務解除之事實結果外,尚有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向後發生限制其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為保險業負
責人之管制效力。若保險業負責人符合前揭不適任之情形者,即應排除其
繼續擔任保險業負責人,若容任其繼續執行職務,當然符合保險法所稱有
礙保險業健全發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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