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保險業之經理人因違反保險法,經主管機關之命令而撤換或解任者,除發 生職務解除之事實結果外,尚有依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向後發生限制其於一定期限內不得為保險業負 責人之管制效力。若保險業負責人符合前揭不適任之情形者,即應排除其 繼續擔任保險業負責人,若容任其繼續執行職務,當然符合保險法所稱有 礙保險業健全發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