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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更一字第 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6、36、43、5 、9 、96 條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醫療法 第 18 條
醫師法 第 25、25、25、25-1 、25-1、25-2、28-4、28-4、29-2、7-3 條
旨:
按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5  款規定,所稱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法律概
念,涉及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而不確定法律概念無論表現於法條之構
成要件部分或法律效果部分,其多義性之特質,經行政機關詮釋或涵攝之
結果,皆僅有一種屬於正確,並具有合法性,行政法院原則上固得為合法
性之監督,即行政機關如有判斷逾越或濫用裁量之情事,自應予以糾正;
惟審查密度達如何之程度,因事件不同而有異,並應視行政機關之組織及
程序是否完備,是有關於判斷之政策性及專業性高低,容認行政機關有其
判斷餘地,又行政法院就此雖以審查為原則,但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
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始得撤銷或變更
。是以,行政法院之司法審查自應以主管機關為處分之際,是否已審酌該
當於應予廢止醫師之醫師證書之要件為主要衡量點,而非以相關之事項甚
或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除非其判斷係基於不正確之事實關係,否則
行政法院原則上自應予以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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