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原眷戶享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承購依眷改條例興建之住宅及
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乃法律直接賦予「具有原眷戶資格者」之
公法上權益。至於主管管機關依眷改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註銷原眷
戶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雖屬侵益處分之作成,然非授益處
分之廢止。次按因不同意改建經主管機關依據眷改條例第 22 條規定註銷
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者,不得再享有其他權益;惟原屬撥地自建戶
或有自行增建者,以實際自、增建部分丈量面積,比照拆除時當地地方政
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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