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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
公司法 第 178、180、206、218、218-2、221、224、23、8 條
保險法 第 143-4、149、168 條
銀行法 第 61-1 條
旨:
按保險業有遵從主管機關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限制營業
處分之義務;苟監察人執行業務時,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董
事會所決議事項之內容,涉有違背法令,或經主管機關依法令作成之管制
處分時,未能盡說明及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之監督責任時,即屬
違背其忠實為公司執行業務之義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即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監察人作成對人之管制處分。次按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管制
處分,係須考慮行為人之違反職務情狀,至於其他董事、監察人有無違反
職務情事,於認定上不生任何影響,亦即對具體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審查
,尚難因行政機關有其他管制選擇,而以主管機關未選擇最有效之管制處
置為理由,作為行政處分裁量違法之論據;或以主管機關未對於個案中之
其他人員為管制處分,認與平等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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