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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訴更一字第 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114、131、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5、136 條
行政罰法 第 2、2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31、87 條
旨:
按政府採購案件的押標金僅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各款法
定情形,且經機關明文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予發還及其已發還並予追繳押
標金者,機關始得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倘招標文件並未記載押標金不
予發還或追繳之事由,縱令廠商有前開規定之各款情事,機關仍不得不予
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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