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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更一字第 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128-20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24、92 條
民法 第 1138、1140、73 條
訴願法 第 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6、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0、11-5、11-6、18、21、22、23、25、26、27、35、38、39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1、15、16、23、3、4 條
所得稅法 第 82 條
旨:
我國訴訟實務就租稅行政救濟之訴訟標的係採爭點主義,不採總額主義,
亦即行政救濟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爭執之範圍(爭點)為審查,如納稅義務
人之爭點未經復查或訴願程序,於行政訴訟中復加以爭執,即非法之所許
。又同一稅務案件,經核課確定後復經稅捐稽徵機關為應納稅額之更正,
若屬稅額減縮之情形,該減縮部分應屬撤銷原核課處分之性質;若屬稅額
擴張之情形,則該擴張部分為新增之行政處分,無論其係以正式行政處分
之方式或其他非正式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均無改其為行政處分之本質(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應許納稅義務人就該未確定部分提起
行政救濟。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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