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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更一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0、121、123、124、12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水利法 第 78、79 條
旨:
必須因信賴原處分機關之行為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嗣後因原處分機關
之撤銷或廢止行為,致遭受不能預見之財產上損失者,始得請求信賴利益
之損失補償。因此,水利局既未授與經營者得永久使用河川公地之權利,
自非授益行政處分,亦不足使當事人產生信賴,故其斥資裝潢增添器具,
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失補償即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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