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83-386 頁
未曾公告或發函通知各相對人,表示變更原授益補償處分之意旨,自難認 原授益補償處分之一部分已遭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則各相對人受領補償 費之法律原因始終存在,並非不當得利。故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須以原授益處分已遭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