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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更一字第 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383-38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土地法 第 247 條
旨:
未曾公告或發函通知各相對人,表示變更原授益補償處分之意旨,自難認
原授益補償處分之一部分已遭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則各相對人受領補償
費之法律原因始終存在,並非不當得利。故請求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須以原授益處分已遭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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