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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更一字第 7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58-1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7 條
民法 第 179、182 條
訴願法 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2 條
土地法 第 227、239、241、242、247 條
旨:
本件係關於徵收溢付補償金而請求返還之爭訟,而公用徵收所發補償費,
性質上屬侵害性質之損失補償,並非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臺北縣政府亦陳
明係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僅其請求權之行使、返還之
範圍等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是本件訴訟仍屬公法上爭議事件,
當事人抗辯本件以民法上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並非「公法上原因」
,尚有誤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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