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58-159 頁
本件係關於徵收溢付補償金而請求返還之爭訟,而公用徵收所發補償費, 性質上屬侵害性質之損失補償,並非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臺北縣政府亦陳 明係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請求,僅其請求權之行使、返還之 範圍等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是本件訴訟仍屬公法上爭議事件, 當事人抗辯本件以民法上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並非「公法上原因」 ,尚有誤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