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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更一字第 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90-49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0、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
民法 第 244、739、740、74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218、4、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8、26、4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15、20、22、22-4、23、51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又民法所稱保證債務,乃擔保債權的一種方法,為從債務,其擔保的範
圍及強度,只能輕於主債務,是以當事人在不超過主債務範圍內,得自由
約定保證債務的範圍,此即為有限保證。擔保人與行政執行機關約定以其
帳戶內之存款為擔保責任及範圍,以擔保第三人稅捐債務負清償責任,為
具有有限保證性質之行政契約,且其約定符合民法債篇有關保證及行政執
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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