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721-730 頁
倘需地機關依該條之規定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 之價購,則需地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依上開條例規定達成價購之協議,應 屬行政契約之性質。若需用土地人尚無任何徵收計畫,僅係人民為避免其 土地日後被徵收而預先將其土地賣給需用土地人,則屬私法上之買賣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