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土壤係一固定位置之介質,其污染地點係屬固定,與地下水係一流動介質 ,其污染源不固定,兩者性質並不相同,並無污染來源不明確之問題,足 堪認定污染行為人,因此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即屬於 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