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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更一字第 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三)(95年10月版)第 180-18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3、69、72、73、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6、18、19、2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9、39 條
所得稅法 第 24、39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
郵件人員。而「接受郵件人」應由事實觀察,倘實際執行接收郵件職務者
即屬當之,其與應受送達人是否基於僱傭關係並非所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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