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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8、9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 條
旨: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與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事服務機構合約具有行政契約性質,健保局基於兩造合約或全民健康保險
法相關規定所為追扣費用之通知,核其性質乃屬不為給付之觀念通知。又
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31 條第
1 項對健保局就醫療服務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固得提出申復,請求健保局
複審,然此係賦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向健保局請求再次審查之權利,而
非提起給付訴訟之要件。從而,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申報相關費用後,對
於健保局核付、追扣款項之公函核定通知不服者,本得於合法收受該核定
通知後,據以向健保局行使請求或返還系爭款項之公法上權利,法律上並
無必須先經申復複審或爭議審議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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