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八)10-21 頁
原土地所有權人如就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徵收補償費發放之徵收案件,任 令所有之土地被開闢為學校用地長達五十年,復再為系爭土地徵收法律關 係之爭執者,應認該權利已因權利失效原則而不得再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