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系爭房屋稅籍變更既有重大疑義,而參加人提出之民事確定判決亦有既判 力及形成力之爭議,且其申請變更稅籍之申請理由顯與原告原申請稅籍之 理由互有出入,應認此皆係屬行政機關應依職權加以調查並通知利害關係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事項,惟非可僅憑參加人所提供之「民事執行處通知」 即予片面認定為受強制執行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