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441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更一字第 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5、106、3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4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260、6、98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4、7 條
旨:
系爭房屋稅籍變更既有重大疑義,而參加人提出之民事確定判決亦有既判
力及形成力之爭議,且其申請變更稅籍之申請理由顯與原告原申請稅籍之
理由互有出入,應認此皆係屬行政機關應依職權加以調查並通知利害關係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事項,惟非可僅憑參加人所提供之「民事執行處通知」
即予片面認定為受強制執行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