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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一字第 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旨:
按軍方同意於其管理之土地上為建築使用,容有各種不同原因,未必均屬
奉准撥地自建軍眷住宅。是房屋興建前,興建人即已正式退役,縱認其曾
經眷舍管理單位同意,使用眷村土地建築房舍,惟尚難僅以土地使用權證
明書,即可認此係屬准予自建眷舍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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