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軍方同意於其管理之土地上為建築使用,容有各種不同原因,未必均屬 奉准撥地自建軍眷住宅。是房屋興建前,興建人即已正式退役,縱認其曾 經眷舍管理單位同意,使用眷村土地建築房舍,惟尚難僅以土地使用權證 明書,即可認此係屬准予自建眷舍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