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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更一字第 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二期 25-4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8、12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民法 第 550、55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73 條
公司法 第 240、9 條
所得稅法 第 110、14、15、88 條
旨:
利用盈餘轉增資配發股東之股票股利,除依法得為緩課外,在經合法股東
會決議配發股票股利情形,應依公司法第 240  條規定,於決議之股東會
終結時即發生效力,是以股東會決議所定之除權基準日為股利取得日期,
斯時,股利已獲實現;而在未經合法股東會決議之盈餘轉增資配發股利情
形,倘公司已將盈餘實際辦理轉增資,雖該配發行為未經合法股東會決議
,然已實際將股東該部分資本成分及股東權表彰於股票股利上,此時,亦
不能因無合法股東會存在,否認股東受有之經濟實質利益,則該股東應受
配盈餘同已實現,依實質課稅原則,亦應課稅。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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