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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更一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2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5 條
教師法 第 10、9 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旨:
教育部辦理教師升等之複審,自應本於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解釋意旨,
基於專業評量之原則,選任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
審查,評審過程中必要時亦應予以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辨明之機會。又教
師資格審定區分為初審、複審之二階段程序設計,不在疊床架屋,更無教
育部為大學上級機關之意旨,乃各有其制度上任務:初審程序著重在大學
本身對其成員學術能力之專業評量,複審程序則立於大學自治監督者地位
,審查大學決定是否恪遵專業評量之準則。是此二階段程序雖均有維護教
師權益之功能,但亦各賦有於不同層次維護學術自由之目的,乃應各有為
實現其目的而設計之正當程序,有分立之評審組織、決策過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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