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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更一字第 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746-76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00、5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5、134、135、56、57 條
發展觀光條例 第 66 條
旨: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
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參其立法理由及目的
及精神,在於保障住宿旅客之安全、安寧及旅館經營管理。是於同一處所
不得有二種不同用途使用,非僅限於住宿場所共同使用,其意旨應擴及不
得有辦公室等用途之共同使用,以維護住宿民眾安全及安寧,且旅館之經
營管理應單純且應整層區劃,方可保護消費者權益。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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