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746-765 頁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 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參其立法理由及目的 及精神,在於保障住宿旅客之安全、安寧及旅館經營管理。是於同一處所 不得有二種不同用途使用,非僅限於住宿場所共同使用,其意旨應擴及不 得有辦公室等用途之共同使用,以維護住宿民眾安全及安寧,且旅館之經 營管理應單純且應整層區劃,方可保護消費者權益。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